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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期起,我们很高兴与您开始讨论一些税收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尽量从易于理解的角度,通过互动,与您分享我们对于税收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税收的一点思考。
讨论之前,我们先来思考几个问题?
这几个问题,都讲到了一个事情,即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简单的说就是,如果我确定了我在甲国税收居民个人的身份。那么,这个身份的证明与税收管辖权有关,一般来说,我应该就我的全球所得在我作为税收居民所在国甲国征税。
新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首次明确了概念:
居民个人 |
非居民个人 |
|
税收居民判定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
征税范围判定 |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
国籍与税收居民身份是两个概念。我们不能简单的从国籍上去判断一个人的属于某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与国籍相比,税收居民身份有两个特点:1.税收居民是一个综合判断的结果,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满足住所标准、居所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这三个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标准的的自然人,这样的居民可以判定为所在国的税收居民,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2.税收居民身份并不是维持不变的,常常可以根据住所、居所或停留时间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甚至可能是多变的。但是国籍往往比较稳定。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美国人B如果符合了中国个税法中关于税收居民的判定,那么也可能成为中国的税收居民;反之,中国人A虽然拥有中国国籍,但是长期在侨居海外某国工作和生活,则不能认为其为中国的税收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而每个国家对于一个跨国活动的自然人是否属于本国税收居民的标准,都有各自的规定(上文已经谈到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标准出自国内个税法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可能会产生重叠效应,从而可能发生双重税收居民的结果。
举个例子:
当自然人C(美国绿卡持有者)跨国从事经济活动时,有可能因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被美国或其他国家的税务当局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造成自然人C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国家的全面纳税义务,造成双重征税,加重税收负担。针对这类风险,就要需要专业机构为您进行合理的规划,避免可能被判定为双重税收居民的风险。
与此同时,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是不同的,对于一个跨国活动的高净值自然人来说,避免“入坑”而成为高税率国家的税收居民,也是摆在每一位的高净值纳税人面前的难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简单的依靠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自行判断还远远不够,需要一个非常专业和负责的法税团队从高净值纳税人的自身特点、经营的业务、个性化的需求和各国的税收风险方面全面把控,为您提前规划,防止事后规避造成严重的税收损失。
一般来说,税收居民身份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基本要件,需要所属国税务机关开具。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规定,如果要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见下图),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关于如何开具,怎么申请,开具中的注意点等内容,建议咨询晋昇专业顾问获得详细的解决方案(咨询热线: 400-833-0866 )。
文章内容转载自承以信INHE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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